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 

第  一  條:本法人組織定名為「洛杉磯台美商會」,英文名稱為(TAIWANESE-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REATER LOS ANGELES)簡稱為(TACCLA),依加州公司法組織之,領有聯邦免稅許可在案(501C(6) NON-PROFIT ORGANIZATION)。

第  二  條:本會宗旨如下:

  1. 促進來自台灣,在大洛杉磯區從事工商業者之交誼及服務。
  2. 促進台灣及美國經濟文化交流。
  3. 提高在美台灣工商業者社會地位。

第  三  條:本會辦公室應設在洛杉磯區內,地址由理事會選定。

 

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大會

 

第  四  條:會員之權利及義務

  1. 會員分為:永久會員、公司行號會員及普通會員三種。永久會員須繳付一次永久會員費。享有章程明定之各項基本權利,可行使理事選舉之選舉權。年資滿二年者方具有理事候選資格。公司行號會員須繳付會員費,其金額由理事會決定之。該公司行號會員得指定一名代表人行使章程明定之權利義務,其理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永久會員相同。公司行號會員代表人之異動,得由該公司行號以書面推派並變更之。惟公司行號會員代表人當選為理事或擔任其他行政職務者,其代表人身份若有更動,則其所任理事或其他職務即自動喪失。普通會員須每年繳付年費一次,享有理事選舉權,但無被選舉權。其他享有之章程所明定之各項基本權利義務,與永久會員、公司行號會員相同。
  2. 申請加入本會為永久會員或公司行號會員者,須有理事兩人之推薦,並經理事會審查,超過三分之二理事同意通過之。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者,須有理事一人或普通會員兩人之推薦,其經理事會審查,多數決議通過之。
  3. 本會會員應遵守及尊重本會組織章程及加州公司法之規定,若有違規或有任何行為損及本會名譽者,須接受理事會之議決。
  4. 會員已繳交會費,一律不得要求中途退還。會員如不繳年費,應視為自動退出。
  5. (1)本會設洛杉磯台美商會基金。基金設管理委員會,由當然委員及選任委員組成。本會名譽會長為當然委員。選任委員之名額由理事會決議定之。選任委員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,任期一年。
  6. (2)基金之款項不得支付本會經常費用。基金之動用需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二以上通過,並提交本會理事會通過後,才得動用。

第  五  條: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  六  條:會員大會分年會及臨時會兩種。

  1. 年會每年召集一次。
  2. 臨時會之召開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
第  七  條:會員大會的召集,須在開會日十五天前通知全體會員。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半數以上同意即通過。

第  八  條: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,會長因故缺席時,由副會長一人擔任主席。

 

第三章 理事會

 

第  九  條:由理事組成理事會,並由理事選出會長及副會長,商會會務及其他法則應以加州公司法為基準,理事會依此法則管理商會。

第  十  條:本會設理事,理事名額最高為卅一人。由永久會員及公司行號會員中選任之。

  1. 投票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,至多圈選不超過核定理事名額之人數。
  2. 當場投票當場開票。
  3. 通訊及授權投票不受理。
  4. 缺席競選有效。 

第十一條: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及行政人員任期:

  1. 會長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  2. 副會長三至五人,任期與會長相同。
  3. 理事會每年改選一次,理事連選得連任。
  4. 理事因故不克出席理事會議,得以委託書委任其他理事代行其職務(理事職權見章程第三章),惟一位理事只能代理一張授權書,並以當次會議為限。
  5. 理事改選日期,以每年之十一月或十二月為之。
  6. 理事組成理事會,選舉正、副會長。其他之行政人員則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通過任用之。

第十二條:理事有下列情形者應立即解任。

  1. 喪失會員資格。
  2. 提出書面辭呈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。
  3. 理事未履行其義務,經理事會決議免除其職務。
  4. 理事全年未出席理事會議6次即變更為名譽理事,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。所應盡的義務與理事同。

第十三條:理事會應每兩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。負責行政職務之理事應每月集會一次。

第十四條:理事會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。其決議事項,除其他條款所明定者之外,須出席理事人數半數以上通過。

第十五條:理事會下,設立會員發展委員會,商務商機委員會,青商輔導委員會,外交委員會,資訊管理委員會,主要由當屆副會長分配擔任各委員會主委,可邀請本會會員參與委員會事宜。

 

第四章 組織及管理 

 

第十六條:本會行政部門包括會長(PRESIDENT)、副會長(VICE PRESIDENT)、秘書長(SECRETARY  GENERAL)、副秘書長(VICE SECRETARY GENERAL)、財務長 (TREASURER)、副財務長  (VICE TREASURER)、總幹事(EXECUTIVE SECRETARY)。   

第十七條:會長應負責召開大會及理事會,其為大會及理事會之當然主席。會長出缺時,由理事會推選副會長一人遞補之。若副會長亦出缺時,應由理事會重新選舉會長及副會長。

第十八條:

  1. 本會會長卸任後,由理事提名小組提名,理事會通過後,聘任為本會名譽會長,權利義務與理事同。名譽會長連續兩年未盡義務者,得以解聘。
  2. 理事會得聘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之資深理事(10年以上) 為本會諮詢委員,由理事提名小組提名,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,其任期與該屆會長同。諮詢委員不佔理事名額,所應盡義務與理事同。如全年未出席理事會議一半,沒有行政人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  3. 理事會得聘請社會賢達人士若干名為本會榮譽顧問,條件$3,000元以上。
  4. 被解聘之人員,一年以後始能再提出申請,由理事會決議之。
  5. 理事全年未出席理事會議4次即變更為名譽理事,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。所應盡的義務與理事同。

第廿四條:理事全年未出席理事會議的一半,及變更為名譽理事,沒有行政人員的選舉和被選舉權,所應盡義務與理事同。名譽理事不包括在理事會開會時的人數基數計算。

永久會員需滿兩年才有理事提名資格。理事提名須有商會理事以上職務兩位推薦人。

理事提名小組負責審核理事申請人名單,名單於十月份理事會提出,經理事會同意後公布。如經審核後仍有超額理事申請人,將於會員大會公開選舉。

第廿五條:會長、副會長選舉,採取公開報名選舉,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為報名時間,侯選人填寫報名表送至選舉委員會審核,候選人名單在11月理事會公布。會長、副會長選舉必須出席競選。

競選商會會長資格。在競選前必須在過去五年中有兩年擔任過副會長。在競選前兩年每年的理事會議出席率至少六成。

競選商會副會長資格。在競選前必須連續五年擔任理事或曾任秘書長。在競選前兩年每年的理事會議出席率至少六成。

商會秘書長任職資格。必須擔任理事至少滿三年。在擔任前兩年每年的理事會議出席率至少六成。

商會財務長任職資格。必須擔任理事至少滿兩年。在擔任前兩年每年的理事會議出席率至少六成。

 

第五章 附則

 

第二十條:本會辦事細節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廿一條:如本會章程有未盡事宜,應依加州公司法之規定為基本準則。

第廿二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02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廿三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05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十一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06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十九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06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十一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15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十八條:本章程之廢除經由2016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十九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16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本章程之增修經由2016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十八條:(2.)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18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 

第 四 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22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十二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22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十五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22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十八條: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22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廿四條:本章程之增修經由2022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第廿五條:本章程之增修經由2022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並即刻生效。

 

 

洛杉磯台美商會住址

  •  1045 E. Valley Blvd. #A211
    San Gabriel, CA 91776
  •  (626) 288-6208
  •  (626) 288-9632
  •  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.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.